各地外汇局应于每年7月15日前上报本年上半年境外投资的有关数据和汇回利润保证金帐户情况;每年1月15日前上报上年境外投资的有关数据和汇回利润保证金的帐户情况,富拓遵循1994年3月6日中邦群众银行3召唤揭橥的《结汇、售汇及付汇办理暂行法则》

  ①中第三章第十五条的法则和邦度对境外投资策略,现就89年3月6日颁布的《境外投资外汇办理措施》中相合实质改正并添补知照如下:

  境内机构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必需是企业的自有资金(席卷外汇及群众币购汇),完全审批手续如下:

  (一)有创汇的境内投资者,其当年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总额不超出其前3年创汇总额均匀数的1%的,到外汇局统治核批手续。

  (二)有创汇的境内投资者,其当年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总额超出其前3年创汇总额均匀数的1%的以及没有创汇的境内投资者,其项目属于邦度荧惑行业或属于邦度荧惑的投资邦度(地域),经外汇局接受后方可统治购汇审批手续。

  (三)项目属于邦度荧惑行业或属于邦度荧惑的邦度(地域),可向邦度计委申请行使邦度专项贷款。

  境外投资项目用汇金额正在100万美元以下的,由外汇局省级分局审批;100万美元以上或累计超出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由外汇局省级分局报邦度外汇办理局审批。

  外汇局为境外投资企业统治汇回利润立案手续并对境外投资企业汇回利润实行认定。外汇局对按安置接收投资并按法则调回利润的境内投资者实行境外投资或增资赐与优先放置。

  境内投资者应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资金开发投资额25%以美元现汇或等值的群众币缴存汇回利润保障金;保障金该当存入外汇局正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保障金专用帐户

  境外企业正在投资接收安置限日内汇回的利润累计抵达中方本质投资额时,外汇局为其统治退还保障金手续。保障金的存款利钱遵照邦度法则的规范支出给境内投资者。外汇局对未按法则接收投资的境内投资者统治保障金扣缴手续。外汇局可遵循情形决心保障金扣缴比例。保障金扣缴后按法则上缴邦度。

  各地外汇局应对保障金帐户实行专人专户办理,不得私行调用。各地外汇局应于每年7月15日前上报本年上半年境外投资的相合数据和汇回利润保障金帐户情形;每年1月15日前上报上年境外投资的相合数据和汇回利润保障金的帐户情形。

  各地外汇局应对保障金帐户实行一切清算,并遵循项主意投资接收情形,按法则为企业统治保障金退还及扣缴手续。各地外汇局于12月31日前将保障金清算情形上报总局。

  ①《结汇、售汇及付汇办理暂行法则》仍然废止,其第三章第十五条的实质由1996年6月20日中邦群众银行1召唤揭橥的《结汇、售汇及付汇办理法则》第三章第三十条的法则实行标准。

  注 :“相合实质仍然《邦度外汇办理局合于清算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障金相合题目的知照》(汇发〔2002〕110号)”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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