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效力2024年12月14日苏芳邦:原告吴福康诉被告苏芳邦民间假贷纠葛一案,因你行止不明,根据《中华邦民共和邦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矩,向你通告投递本院(2024)桂0502民初3196号民事占定书,占定如下:一、被告苏芳邦了偿借钱本金87342元及支出2024年2月22日前的息金18057元及2024年2月22日后的息金(息金筹划方法:以借钱本金87342元为基数,遵循世界银行间同行拆借核心公告的一年期贷款商场报价利率4倍,从2024年2月23日筹划到实践了偿之日止)给原告吴福康;二、驳回原告吴福康的其他诉讼仰求。案件受理费2432元,通告费200元,共计2635元,由被告苏芳邦包袱。自通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占定书,过期视则为投递。如不服本占定可正在通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邦民法院,过期未上诉的本占定即发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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